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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精选100篇)

时间:2024-07-21 23:33:55 作文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精选100篇)

行政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XXX行政机关:

我是XXX(申请人姓名),居住在XXX(申请人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我特此向贵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希望能够获得公正、公平的复议处理。

一、案件基本情况

(这一部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减和修改,需要详细陈述申请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的名称、行政机关的名称、具体时间、地点等)

二、申请理由

(这一部分是申请人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的理由,需要列举具体事实和法律依据,力求逻辑清晰、证据充分)

三、请求意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本人请求贵机关能够依法作出以下处理:

1. 撤销原行政决定并重新作出合法、合理的决定;

2. 更正错误的行政行为;

3. 依法补偿本人因行政行为给予的损失;

4. 其他与本案相关的合法、合理请求。

附件:相关证据材料(如有)

请贵机关受理并依法审理本次行政复议申请,确保公正、公平的处理结果,并及时通知本人案件的处理进展情况。谢谢贵机关的支持与配合。

申请人:XXX(申请人签名)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书范文

复议是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做出的具体决定不服向原机关或上级机关提起的重新审查程序。那么申请复议申请书怎么写呢?下面是为大家精心整理的申请复议申请书,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

申请复议申请书篇一

复议申请人: ,女, 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 。

复议被申请人: ,住所地为 。

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 市 区(20XX) 第 号执行裁定书。

复议理由:

一、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是错误的,应该适用第227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规定。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原审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27条的法律规定。

二、原审法院在没有鉴定的情况下,以申请复议人未提供相应证据为由认定复议申请人为 股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所谓被冒名股东,是指虚构法律主体或盗用他人名义登记股东。被冒名股东从未作出过持有股权的意思表示,不应被视为法律上的股东,不应赋予其股东权利,更不能追究其股东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九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判在没有对申请复议人签名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的前提下,不能排除申请复议人是被冒名股东,因此原审裁定复议申请人为 股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复议申请人与上海镜静物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律程序,且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 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

此致

敬礼!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申请复议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李友良,男,19XX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湖南省炎陵县东风乡红星村坳上08号。

申请人不服炎陵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公

(三)决字[20XX]第0132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炎公(三)决字[20XX]第0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事实和理由

20XX年5月12日16日许,在炎陵县九龙经开区石潮村征地拆迁安置区,申请人承包安置区内的房屋建设,在附近租房居住,罗道生找到申请人要租房的电费时,申请人因一辆板车在罗道生家被丢失,要求罗道生告诉自己是谁偷的,该板车是上次偷水泥者留下的,申请人在修铁路过程中,共丢失水泥19吨,报警后,三河派出所均没有任何答复,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罗道生用手指向申请人说:"你眼瞎了",申请人为了自卫,用刚喝剩的半瓶水的矿泉水瓶挡一下,水瓶脱落打在罗道生左边颧骨位置,罗道生挥拳重击了申请人嘴巴一下,事后到医院检查治疗,罗道生花去医药费400多元,申请人给予支付,而申请人被罗道生重击一下,经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4000余元,后经神农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在这明显、清楚的事实下,公安局所作出的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陆佰元整。申请人在本纠纷中,是受害者,自己的人身受到严重损害,炎陵县公安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存在偏见,又打又罚。

综上,我认为炎陵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是一项显失公正,并带有严重倾向性,存在严重偏见的违法处罚决定书,现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决定撤销炎陵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申请复议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姚元元,女,33岁,19XX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XX,户籍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州市航海东路2号院3号楼33号,现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州市航海东路2号院3号楼33号。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地址:商城东路与凤台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

复议请求: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6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特向郑州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郑州市公安局撤销其处罚决定,并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郑州市未来路分局于20XX年6月17日做出了郑公未(治)行罚决字[20XX]031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严重违法,故特向郑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要求郑州市公安局撤销其处罚决定,并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申请理由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中的事实部分中写道"姚元元因为口角和刘艳凯引发撕扯,后姚元元抓住刘艳凯胳膊将刘艳凯甩到墙上,刘艳凯将姚元元胳膊咬伤",因为口角是什么口角,事实的真相是20XX年4月29号下午大概一点钟的时候我在公司办公,刘建国和刘艳凯在公司外面大吵,我当时没有说什么,突然马记虎叫我,说刘艳凯这样闹事影响公司其他同事工作,说他不方便去叫刘艳凯出来,让我去劝劝。我刚要说话去劝他,让她不要在公司大声吵吵,毕竟我们这里是上班时间,但她丝毫不领情,骂我说"你是谁,你算啥,你凭啥管我"等难听的话,随后我只是想拉她进电梯让她不要在公司影响其他人,拉她不动的情况下才叫刘建国和马计虎去帮忙。公安机关未全面考察事实的真相,只看到了我打刘艳凯,但是却没有真正的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在过错认定方面只认定到我的过错却完全没有认定刘艳凯的过错,并且她也咬了我,公安机关也有验伤报告为证。

二、处罚决定程序严重违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但是公安机关却未给予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未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但是,申请人却没有收到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的处罚决定书,很显然公安机关的做法严重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严重违法,要求郑州市公安局撤销其处罚决定,并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敬礼!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的范文

申请人:支xx,男,56岁.,汉族,xx省xx县xx乡农民,住x县xx乡xx村。

被申请人:xx省xx县税务所

地址:xx省xx县xx乡x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孙xx职务:所长

申请人因不服xx省xx县xx乡税务所x字(xx)第x号杭税处决定,特向xX县税务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x字(xx)第x号抗税处决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xx-kxx乡农民。xx乡有一座16门砖瓦窑场,为乡办集体所有制企业。19xx年,乡人民政府与该乡农民付xx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合同规定:乡政府为甲方,付xx为乙方。甲方将砖瓦窑场发包给乙方,并提供场房、场地、制砖机械;乙方负责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应缴纳的税金,向甲方上缴承包金额1万元;承包期1年,自19xx年1月起至当年12月底止。付xx承包后,又以发包方身份,与申请人签订了制砖承包合同。合同规定:付xx为甲方,申请人为乙方,承包期限1年;甲方提供场房、机械等设备和投资并承担应缴纳的税金,乙方为甲方生产砖成品209万块,并负责支付购置柴油、煤等燃料和工具修理的费用以及工人工资;甲方分取30%的售砖款,乙方分取70%的售砖款。合同生效后,申请人即进行生产,合同履行了8个月,申请人生产成品砖68万块。19xx年X月xx乡税务所通知申请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申请人申明按合同规定应由甲方付xx缴纳税金,但是税务所认为税金应由申请人缴纳,坚持向其征收,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因申请人坚持税金应由付xx缴纳,税务所便于19xx年11月x日派人到砖瓦窑场,要拉走6万块砖以物折抵税款。由于申请人和工人阻拦,砖未被拉走。19xx年12月x日,xx乡税务所作出x字(xx)第x号抗税处罚决定,以抗税为由对申请人处以3000元罚款。申请人不服上述处罚决定,理由如下:

xx乡砖瓦窑场本属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乡镇企业,该企业19xx年实行承包后,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承包人付xx负担税金。付xx后来虽将制砖生产指标又转包给申请人,但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由砖窑场的原承包人付xx负担税金。并且在申请人制砖期间,窑场的产品销售、财务收支等生产经营管理权仍由付xx行使。因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申请人并非纳税义务人,不应承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不缴纳税款并不属于杭税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是错误的,极大地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的x字(x)第x号抗税处罚决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县税务局

申请人 支XX

20XX年X月X日

附:1。申请书附本1份;

2。证据材料2份。

申请人李小虎,男,汉族,1979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安徽省黟县渔亭镇汪村行政村李村组,系中山市横栏镇尚莱特灯饰电器厂业主。

申请事项:

请求贵处中止申请人请求撤销《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1月9日,申请人因不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具体行政行为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贵处已正式受理该行政复议案件。在本案审查过程中,中山市政府相关部门就本案所涉事项正与申请人协调,但需要一定时间。为了有效缓解社会矛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申请人特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法向贵处提出中止行政复议之申请,请贵处予以准许。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请人:

二0XX年X月XX日

1.文书的基本知识

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申请书是当事人向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交的法律文书。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①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②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③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⑤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

⑥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⑦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⑨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劳动保障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发生的劳动争议;

②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

③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或裁决不服的;

④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文书的主要内容和制作要求

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①申请人身份的基本情况;②被申请人名址及法人代表等情况;③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④复议请求;⑤主要事实和理由;⑥申请人签名;⑦附件。

本文书的制作要求是:

①申请人在书写申请书时,应用钢笔、毛笔或打印。

②申请书应制作副本。

③“复议请求”是指申请行政复议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应具体写明。

④“主要事实和理由”应写明有关详细情况。空格不够用时,可续加中页。

3.格式

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 年 月 日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现向你局(厅)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和行政赔偿的要求):

 

主要事实和理由:

 

此致

(劳动保障复议机关名称)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xx年xx月xx日

附:1.申请书副本x份

2.其他有关材料x份


 

行政复议申请书 ( 范文)

行政复议申请书 ( 范文)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住址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法定(委托)代理人: 姓名 单位 住址

联系电话 :

被申请人 : 名称 地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 ( 具体行政行为 )现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请求 :

事实和理由 :

此致

( 行政复议机关全称 )

申请人:( 签名或盖章 )

年月日

附 :1. 申请书副本份 ;

2.有关材料份 ;

3.证据目录清单及相关证据。

行政复议申请书 ( 范文)

********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南路 1298弄 156号

电话:

被申请人 : 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

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中路 207号

法定代表人 : 徐界生

电话:

申请复议请求 :

申请人对被申请上海松江区教育局 2006年 7 月 17日所作沪松教 [2006]94 号 告知单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 43 条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9条、第 12条,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上 海松江区教育局沪松教 [2006]94

号告知单所作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

被申请人上海松江区教育局 (以下简称松江区教育局 )于2006年 7月17日针 对所谓"孟母堂教育机构 ",作出沪松教[2006]94 号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 )称:"经 我局查实 , 你处设在新桥镇南路 1298 号锦轩别墅 156 号的"孟母堂 "教育机构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 育促进法》有关规定 , 属于非法教育机构 , 从事的是非法教育活动。望收到《告知 单》后立即停止其非法活动 " 。申请人认为该《告知单》存在 (1) 行政执法程序错 误 ;(2) 告知对象错误 ;(3) 认定事实错误 ;(4) 超越执法权限 ;(5) 适用法律不当等五大 错误。现特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申请复议 , 以期纠正被申请人松江区教育局错误的 行政行为。

申请复议理由如下 :

一、《告知单》行政执法程序错误。

被申请人松江区教育局在作出《告知单》前 ,既未到所称 "孟母堂"所在地址 " 新桥镇南路 1298号锦轩别墅 156号"进行实地调查 , 也没有向居住在该房屋内的申 请人, 及生活在该屋内的孩童进行任何的调查、询问 ;更不曾制作任何一份调查笔 录。被申请人如

何认定《告知单》中 "查实"的事实 ?

被申请人松江区教育局作《告知单》前未经任何调查 , 显然违反行政执法程 序。并因此导致以下实体认定的错误。

二、《告知单》告知对象主体错误。

被申请人的《告知单》 , 所告知的对象为设于 " 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南路 1298弄 156号孟母堂教育机构 " 。但上述地址为申请人私人住所 , 并未申请登记为 教育机构。家中客厅所挂自制的 "孟母堂"圆形纸匾,是依据中国传统 ,家庭自定用以 勉励家人及孩童的一个庭训匾额 , 绝非机构名称。

被申请人松江区教育局对申请人家中的 "孟母堂 "匾额,竟然作为告知对象发

告知单》 , 告知对象主体显然错误

三、《告知单》认定事实错误。

《告知单》认定 :" 孟母堂为非法教育机构、从事非法教学活动 "。但是 :

1、申请人并未在自家住宅内设立任何教育机构 , 也从未以 "孟母堂 " 作为教育 机构名义对外招生或承诺颁发文凭证书。

申请人只是在家中以自己坚信的教育理念教育年仅四岁半的女儿。不少亲戚 及好友因为认同申请人的教育理念 , 也将自己的子女带到申请人家中 , 与申请人共同 教育子女。这是一种联合式的在家教育方式。这种教育形式在世界先进国家早已行 之多年, 美国已有两百多万学龄

儿童实行在家教育 , 英国也有十四万学龄儿童实施在家教育。申请人既未设立 教育机构 , 当然谈不上属于 "非法教育机构 " 。2、申请人在家教育自己稚龄子女的教 育活动内容是 : 教导孩子背诵中国传统的国学经典《论语》、《老子》《易经》 ;背 诵西方传统经典《莎士比亚十四行诗》、《仲夏夜之梦》 ; 并引导通过背诵已有识 字能力的孩童自己阅读中国传统小说《西游记》、《三国演义》等书 , 及引导孩童 自己学习查阅各种百科全书。以上这种引导孩子养成自主学习能力的教育方法 , 是 目前教育领域最先进、最符合学童天性的教育方式。被申请人未经过调查 , 从何认 定申请人从事的为 " 非法教学活动 "?

因此, 《告知单》认定的事实存在极大的错误。

四、《告知单》已超越被申请人管理权限

被申请人松江区教育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只能就设籍于上 海市松江区内的本国学龄儿童 , 及违反《义务教育法》的家长进行行政管理。被申 请人未进行任何调查 , 对于在申请人住处共同教育子女的家长及孩童情况完全不了 解。这些学童及家长 ,或为学龄前儿童 ,或为外国籍,或为外省市学籍 ,均不属于被申 请人行政管理的对象。被申请人松江区教育局作出的《告知单》 , 显然超出管辖范 围和管理权限。

五、《告知单》适用法律

不当。

被申请人松江区教育局的《告知单》认定 : 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 教育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 律。但以上各法律条款规范的内容均与申请人及申请人进行的在家教育无关。《告 知单》显属适用法律不当。

1、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 : 凡年满六岁的儿童应接受义务教育。国家及学龄 儿童家长为本条法律的义务人。申请人子女尚未满六岁 , 不属于学龄儿童 , 申请人显 然不属于本法规定的义务人。

2、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 : 国家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权责。此条文的规定与申 请人显然无关。

3、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 :国家及学龄儿童父母、监护人的责任。但是 , 因 为申请人女儿尚非属学龄儿童 , 自然不适用本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范的对象 , 是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 其他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或个人。申请人并未设立学校和教育机构 , 也从未面向社 会招收学生。自然不属于该法的规范范围。

综上所述 , 被申请人松江区教育局《告知单》存在 :1 、违反法律程序 ;2 、告知 对象主体错误 ;3 、无事实依据 ;4 、超越管辖权限 ;5 、适用法律不当等五大错误。因 此, 恳请复议机关详为调查后 , 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沪松教 [2006]94 号告知单所作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申请人:吕丽委 2006年 08月 24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民族)、 (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 (住址)、 (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填写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职务)

申请事项: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 年 月 日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名称),向 (受理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 (明确写明申请复议的要求、目的)

事实和理由:

(应当写明全部案件事实,提出复议申请的理由以及列举出有关证据材料,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

此致

(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申请书副本 份

2、证据 份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代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XX路XXX号院XX小区X幢X单元X号,系徐X之母。
被申请人:XX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分局。
申请人不服X银保监消复[2019]0101号XX银保监分局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回复函,现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事项:
1、请求XX省银保监局依法查清申请人的儿子徐X在XX银行的住房公积金款项2912.5元现金被谁取走,并书面明确答复申请人。
2、请求XX省银保监局依法查处XX银行XX支行工作人员在发放徐X住房公积金款项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作出相应处罚。
3、按银行贷款同期利率支付徐X的住房公积金2912.5元本金及利息给申请人。
4、赔偿申请人为追回儿子徐X住房公积金款项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10000元整。
事实和理由:
一、银保监局有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要职责,XX银保监分局应当受理申请人的投诉。
2008年5月14日,申请人的儿子徐X因公死亡。2019年1月份,申请人才知道儿子生前有一笔住房公积金款项还没有领取。几经周折,申请人才得知有人在XX银行冒签申请人的名字,领走了儿子徐X的住房公积金款项。徐X是申请人家中独生子,申请人和申请人配偶系徐X的法定继承人,XX银行作为徐X记名定期存单账户的管理方,负有审查取款人身份的义务,徐X去世后,继承人取款,银行在验证存单开户人姓名与证件姓名不一致时,应要求取款人出示身份证明,银行才可办理支付手续。现XX银行XXXX路支行拿出他人冒充申请人签字的单据就说该款项是申请人领走,申请人认为,XX银行XX支行工作人员的做法严重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银行随便拿一份假冒的签字就可以掠夺客户的财产,这是性质十分恶劣的行为,不仅危害了申请人个人的合法利益,也对银行业造成了信用危机。因此,银保监局于法于理都应受理并解决申请人的投诉。
二、银保监局负有依法查处银行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职责,XX银保监分局应当对XX银行XX支行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
XX银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伪造申请人存取款单据和存款/转账凭条,利用工作之便私吞客户资金,致使申请人至今没有得到该笔款项是客观事实。申请人没读多少书,写出的字体和小学生写的差不多,XX银行XX支行工作人员出示的签名,明显不是申请人所写。该证据完全系XX银行工作人员伪造,无法证明系申请人所签,请求贵局依法查处该银行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申请人认为,于理于法,即使要做司法鉴定查明该签名是否为申请人本人所签,也应由XX银行XX支行去申请。申请人作为失独老人,无论从经济上,还是实力上,申请人都明显属于弱势群体,XX银行XX支行不应如此店大欺客。除此之外,法律有严格规定,无论是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来说,还是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由行政机关举证来说,签名真伪性的证明,都必须由XX银行XX支行来申请,否则出示证据的银行方依法就应承担其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XX银保监分局的回复理由不能成立,银保监局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查处XX银行XX支行及其违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的处罚。
三、XX银保监分局X银保监消复[2019]0101号回复函违法,XX银保监分局应当受理申请人的投诉。
银保监局应依法行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查清本案事实,达到既可使违法者受到处罚,又可还无辜者以清白的目的。申请人投诉到XX市银保监分局,银保监分局却以不是该局法定职责为由,出示一份盖有XX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分局监管一科公章的回复函,拒绝受理申请人的投诉。
XX银保监分局的答复,连XX银保监分局的公章都没盖,其搪塞之意明显,回复函中的“监管一科”,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不具备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监管一科”还不够资格作为行政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回复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违法答复,再次要求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相关职能,依法查处XX银行XX支行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申请人现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请求银行业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查清事实,查处违法行为,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事项,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净化金融环境,维护稳定的经济秩序。
此致
XX省银保监局
                        申请人:
2019年4月18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某某 ,性别:男 ,出生年月: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号楼   楼   室,邮政编码:       ,系          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回复联系地址:同上家庭住址,收件人:X X X,联系电话:139         、180          。
被申请人: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街185号。电话:            ,邮政编码:         。
行政复议请求事项:
恢复计算申请人已落实政策的6年工龄(1971年~1977年)。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     年文革期间,因受父亲错案株连,由父亲单位造反组织将申请人户口从XX市勒令遣送原籍,当时申请人在读初中。申请人自被迫遣送原籍至1977年间落实政策一直以在原籍务农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这是事实。1979年5月父亲得到复查平反,申请人被错误遣送原籍的问题也得到纠正,这也是事实(见附件:第1、2页,XX文件、第3页,XX市XX区XX派出所证明、第4页,原籍证明)。
理由如下:
一、通过上述事实,申请人在原籍务农期间应给予按法定劳动年龄计算工龄,(1971年~1977年。申请人原所在单位《XX公司》依照上级指示,按照71年起计算工龄是正确的(见附件:第6页,工龄原始档案资料)。
二、申请人在1968年文革动乱期间(年仅14岁)下乡是因受父亲迫害株连所导致和社会组织的知青下乡有性质上的区别,是完全错误的,是对一个未成年人一种迫害。申请人的错案随父亲被复查平反后也得到了纠正,是正确的。被申请人否认申请人务农期间的6年工龄是对《复查后的纠正》的否定,是对申请人劳动的否定,是对申请人迫害的延续。
三、通过上述理由,申请人曾二次要求被申请人复议,要求纠正被否定的6年工龄,恢复申请人35年前已经落实政策的工龄计算,连续工龄应当是1971年至2012年合计41年。但是,复议回复结果未给予纠正(见附件:第7页XX社保局回复的信函)。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复议草率,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否定申请人的6年工龄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否定了申请人文革期间造成冤假错案的纠正是侵犯了申请人的权益。因此,向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求复议。
此致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李 X  X
二零一五年三月七日 
附件:共计8页
1、XXX党字(79)第33号文件一份;(第1、2页)    
2、XX市XX区海门路派出所证明一份;(第3页)
3、原籍务农证明一份;(第4页)
4、二代身份证、现所在单位复印件一份;(第5页)
5、工龄原始档案资料(第6页)
6、XX区人力资源和保障局回复信函一份;(第7页)
7、申请复议信件退回依据一份;(第8页)


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贵阳铭仁堂医院
被申请人:贵阳市卫生局
申请人因不服贵阳市卫生局筑(医罚)字(2011)第018号所处罚决定,特
向贵州省卫生厅申请复议。请求撤销筑(医罚)字(2011)第018号所处罚决定。
事实与理由:我院于2008年建院以来,一直遵照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贵
阳市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所)的管理,坚持挂牌行医、持证行医,规范医疗。未发
生过重大医疗责任事故。
在医院管理上,一直坚持创新管理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以
病人为中心”、“以病人满意”为目的的服务宗旨,坚持保障质量安全,对诊疗工
作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做到有序诊疗,流程细化,使患者缩短治疗时间,符合
医患双方利益,受到广大患者的好评。
建院3年来,我院一直坚持按时效验,持证行医、规范行医。关于本年度逾
期效验是因为存在我院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所造成:
我院于2008年建院以来一直租用《贵州省农机公司》的房屋营业,2011年
3月省农机公司改制,通知我院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我院一直以来正在积极寻找
合适医院经营用房,地段(按照上级管理规定,医院与医院之间应间隔一定的距
离)但是,半年多来我们跑遍了贵阳的大街小巷,找业主找建房单位,请教卫监
所的同志,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地段和房屋。众所周知,贵阳的医疗单位众多,
竞争非常激烈,象我们这样的小医院在夹缝生存,只能靠服务好和低收费来吸引
患者,收入不高,经济比较困难,合适的地段高昂的房租我们承受不了,租金低
的地段又没有适合办医院的房屋(面积要求1000㎡以上)。房东《贵州省农机公
司》一直催促我院搬迁,现在新的院址没有落实,这些都是我院目前确实存在的
实际困难。
鉴于以上困难,我院已于2011年3月28日停止营业,关于我院在停业期间
开展诊疗活动,是由于个别医生留有医院钥匙,在我院领导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了
个人盈利的目的私自开门营业所造成的。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是错误的,极大地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
请人的筑(医罚)字(2011)第018号所处罚决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贵州省卫生厅
申请人:贵阳铭仁堂医院
2012年2月20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

住址: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

地址:广东省XX市东华二路12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依据“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8067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现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贵行依法撤销或变更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行为。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4年5月26日开出一张金额为161343.20元的支票给XX市XX区XX金属制品经营部,支票号为4030XXXXXXXX5720 。由于申请人的出纳人员工作疏忽未及时了解账户余额,导致开出了一张超出余额面值的支票。事后申请人已通过网上银行转账足额支付对方票额,这与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故意开空头支票的情形有着本质区别,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今后,申请人必定加强出纳人员培训管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请求贵行依法撤销或变更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行为。

此致

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

 

申请人:XXX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附:银行转账凭证1份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广西蓝图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凤翔路11号香格里拉花园二期D座二层商铺单元B208、B209、B210号房,法定代表人:李琳

  被申请人: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负责人:张自英,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3年4月3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南人社工伤认字[2013]322号),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其礼属于工伤的认定 (南人社工伤认字[2013]322号);

2、重新认定李其礼不是工伤;

事实及理由:

1、李其礼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是我公司安排其旅游时间

2011年11月6日是我公司安排员工出去旅游的时间(我司《关于2011年公司组织旅游的通知》证据1),并且于2011年的10月31日已经再次确定了参加旅游的人员名单(证据2),其中就有李其礼的名字。旅游的时间最终确定为2011年11月5日发团(证据3、4、5),但是李其礼因个人原因没有参加这次公司组织的旅游,且公司也明确表示不参加旅游的按正常休息日休息。因此11月6日是我公司安排李其礼的旅游时间而不是加班时间,对于其在休息日不参加公司旅游而选择个人自由活动,公司是无权过问的。但是李其礼在事故发生后,在其向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书所称,是在当日公司加班后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我们认为是完全没有事实依据的。

2、李其礼并非在下班时间所遭受的伤害

李其礼交通事故事发时间为2011年11月6日晚上,而11月6日是国家法定的休息日(星期日),我司并没有安排其加班;且依照公司给予员工的福利政策,事发当日是公司组织部分员工外出旅游的时间(李其礼也在名单中),这与其所称是公司安排他去加班相矛盾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李其礼当日的行为属于在休息日的个人行为,不是在公司安排的工作时间下班途中的行为,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关于工伤认定的条件。

3、李其礼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及地点存在很大疑点

李其礼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当日晚上的20点45分左右,事发地点是厢竹大道东村大酒店门前机动车辅道。而依据我公司规章,工作日下班时间为18点整,且从公司地址(凤翔路11号香格里拉花园二期D座)乘坐摩托车(李其礼事发时的交通工具)到达事故发生地点的时间最慢也就20分钟左右。因此,我们认为依据其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地点、时间来看,已经大大超出正常下班时间路过该事发地段的所用合理时间,且结合当日公司安排是旅游而不是加班,我们认为李其礼在工伤认定申请书所称是从公司加班出门后遭遇的交通肇事存在很大的疑点。

4、李其礼本人并无摩托车驾驶证,摩托车也不是其日常上下班的交通工具,该事故发生时其本人是无证驾驶摩托车,此行为本身就存在着严重的过错。另外我公司早就为其本人办理了意外保险(证据7),且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其本人就该事故向保险公司及事故肇事方进行索赔。

综上所述,我公司对于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认定李其礼属于工伤的结论,我司认为该工伤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真实,证据也不充分,现恳请贵厅重新予以审查后支持我公司的申请要求。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蓝图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013年4月15日